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海圣,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卢泽平,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程海圣与被执行人卢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8)粤12民终17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一、卢泽平、龚佐琪、蔡永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48000元及利息(以348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6个月内贷款利率标准,从2017年10月10日开始计至还清日止)给程海圣。
二、本案一审受理费6520元,由卢泽平、龚佐琪、蔡永麟负担;二审受理费6520元,由卢泽平负担”。因被执行人卢泽平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海圣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卢泽平银行存款17175.66元,扣除执行申请费15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17025.66元,该款现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作出(2019)粤1202执275号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卢泽平出境,此外,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受偿部分款项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思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