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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4735号

高大祥与沙建福、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大祥;沙建福;吴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2民初4735号

原告:高大祥,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暂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沙建福,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吴霞,女,198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高大祥与被告沙建福、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大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建福、吴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大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现金人民币73000元;2、本案诉讼费、现金73000元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到归还日的月息壹分伍的利息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9日被告找到了原告,并用夫妻双方的名誉借到原告现金73000元,当日被告打了一张现金款73000元借条给原告,并承诺于当年前归还,如不归还按壹分伍利息结算给原告。原告年前一直追讨,被告一直拒绝,找不到人。原告在2019年3月1日找到了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说没有钱,当日被告承诺于2019年4月10日前归还借款,并出具了承诺书一份。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 沙建福、吴霞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9日,沙建福向高大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高大祥人民币73000元。过年前还清,如不还,按壹分半利息算。后沙建福又向高大祥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2018年9月29日收到高大祥借给我的73000元人民币,我同意承诺于2019年4月10日前归还。 另查明:沙建福与吴霞于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 审理中,沙建福陈述借款经过为:我是做建材生意的,开了一家名字叫宏润油漆的店,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店开在张家港市金机电城。我和被告沙建福就是生意上来往的关系,是2017年在暨阳湖做工程被告沙建福向我买材料认识的。沙建福在靖江做装修工程没有钱,问我借钱。当时沙建福问我借73000元,我这个钱是自己做生意的钱,我做生意家里这点钱是肯定有的。我当时在靖江供材料,他问我借的。我住在张家港,钱是我从张家港的家里带过去的。我当时是自己开车过去的。钱是在靖江碧桂园开发区马路边的他的车子里付给他的。我把钱给他之后他点了之后,就给我出具了借条,当时打借条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没有想这么多。本来靖江的货也是我提供给他的。2018年年底被告没有付给我钱,2019年3月1日找到他,他给我写了这个承诺书,说4月10日之前还给我。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沙建福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沙建福尚结欠原告高大祥借款73000元,有其签名确认的《借条》、《承诺书》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沙建福逾期归还借款,原告可主张逾期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起始时间超过《借条》中约定,本院依法调整为以7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原告要求被告吴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债务为被告沙建福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现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案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吴霞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沙建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高大祥借款73000元并承担利息(以7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 二、驳回原告高大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由被告沙建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至本院(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50×××7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薛风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昕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