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李想,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尹纯金,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侯青永,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申请人李想申请执行尹纯金、侯青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涡阳法院作出的(2018)皖1621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尹纯金银行存款56431.9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泽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