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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1执294号

李想、尹纯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7-05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想;尹纯金;侯青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李想,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尹纯金,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侯青永,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申请人李想申请执行尹纯金、侯青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涡阳法院作出的(2018)皖1621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尹纯金银行存款56431.9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泽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