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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17487号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7487号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农业路南天明路西怡丰新都汇**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76725458D。法定代表人马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云龙,男,汉族,1994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秋秋,女,汉族,1992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系公司员工。被告林坤,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盛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位梦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