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1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湘宏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首建湘。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湘宏生物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首建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8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首建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首建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首建湘支付案款219,32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首建湘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首建湘银行存款222,515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3,18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二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