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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7460号

宁君平与西安达生物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宁君平;西安达生物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陕0112民初7460号

原告:宁君平,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达生物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42829045D。

法定代表人:吴伊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涛,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华,女,该公司客服部经理。

原告宁君平与被告西安达生物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生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君平,被告达生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涛、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君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非法占有原告之物品,总价值1324元(两条棉被500元、一条毛毯300元、两条被罩400元、一个晾衣架12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在小区晒被子,被物业保安收至物业,非法占有,态度恶劣,至今不予归还,造成原告极大精神损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达生物业公司辩称,首先,关于收被子的问题,其不存在原告说的强行拿被子的行为;其次,因为原告报警,被子等物品成为物证,所以其没有返还。最后,其不同意公开道歉,因为物业公约有约定不能在外晾晒被褥,另外也有业主对此提出意见,让其对小区晾晒问题进行管理。对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其不同意。因为原告的所有物品,其都妥善保存;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也不同意,因为原告态度恶劣,其也不认为原告有精神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达生物业公司为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花园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系该小区业主。2018年10月,原告在小区内晾晒被子,因影响小区环境,被告达生物业公司的保安将被子收取放置物业公司办公室。原告以被子中藏有3000元为由报警。现酿成本诉。审理中,原告表示不再主张被子中丢失3000元一事。被告达生物业公司同时表示原告被子等物品其妥善保管并愿意返还。原告坚持不要被子,只要求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原告在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内晒被子的行为,严重影响小区整体形象及环境。物业公司将原告所晾晒被子收取并无不妥,且庭审中,被告亦愿归还上述物品。现原告拒绝被告归还,且主张赔偿损失,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失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君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