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3530号
原告: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理人:严光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玉,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红,男,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龙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 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胜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