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822刑初210号 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永强,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勐海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9)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永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1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成因办理砍伐证事宜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吵,后罗永强(系罗某成的儿子)在勐海县勐满镇南达村委会景飘村组长罗某保家用凳子将被害人李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永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李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罗永强在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或者判处拘役。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永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永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