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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1420号

龚汉华与戴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汉华;戴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1420号

原告:龚汉华,男,汉族,1985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戴立波,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汉华诉被告戴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汉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龚汉华负担。

审 判 员 莫启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吴龙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