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6368号
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南街**。
法定代表人:冯玉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婷,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道明,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晶晶,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艺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康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