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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3执恢31号

胡建民、杨立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建民;杨立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23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胡建民,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杨立广,男,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关于申请人胡建民与被执行人杨立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423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德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鑫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