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执2773号 申请执行人姜晓梦,女,1983年2月7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滨州市金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渤海十路新高都小区东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3103731878。 法定代表人张利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晓梦与被执行人滨州市金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滨州市金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02执27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中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