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2民初2024-1号原告 :渭南市天安汽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XX街XX段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周娜娜,女,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XX镇XX村XX号。
原告渭南市天安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渭南市天安汽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天安汽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计1031元,保全费925元,共计1956元,由原告渭南市天安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亚军     审  判  员   张  婷
人民陪审员   王宏宪 
二0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沙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