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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02民初2024-1号

渭南市天安汽贸有限公司与周娜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渭南市天安汽贸有限公司;周娜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2民初2024-1号原告 :渭南市天安汽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XX街XX段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周娜娜,女,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XX镇XX村XX号。

原告渭南市天安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渭南市天安汽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天安汽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计1031元,保全费925元,共计1956元,由原告渭南市天安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亚军     审  判  员     张  婷

人民陪审员     王宏宪 

二0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沙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