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35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红红,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19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2018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红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红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董红红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AU××××的小型轿车沿省道24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锦屏山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董红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董红红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董红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董红红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道路交通物证检验鉴定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现场照片,证人孙某、韩某、程某的证言,被告人董红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红红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董红红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红红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红红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红红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董红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