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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204民初1328号

黄钰芳与包头市中展祺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6-26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钰芳;包头市中展祺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204民初1328号

原告:黄钰芳,女,1985年2月2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包头市中展祺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0578143392。

法定代表人:刘嘉诚。 原告黄钰芳与被告包头市中展祺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黄钰芳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钰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钰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钰芳负担。

审判员  袁丽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桐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