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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3民初2065号

罗智慧、王新利等与刘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7-19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智慧;王新利;刘亚东;王新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民初2065号

原告:罗智慧,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王新利,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刘亚东,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第三人:王新新,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罗智慧、王新利与被告刘亚东、第三人王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智慧、王新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及保证协议》;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0日,原告罗智慧、王新利收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得知刘亚东以原告罗智慧、王新利和第三人王新新共同向其借款20万元未还为由起诉,原告感到十分意外,因原告不认识刘亚东,更没有向其借过钱。2019年1月25日的《借款及保证协议》是第三人王新新向刘亚东借款时所签,当时双方要求原告作为担保人,签订后相关协议也没有给原告。该协议是原告受到欺诈所签,对该协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也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智慧、王新利与被告刘亚东、第三人王新新2019年1月25日所签的《借款及保证协议》,写明出借人为刘亚东,借款人为王新新、罗智慧、王新利,合同签订地为颍东区高速时代华府;刘亚东于2019年4月2日以罗智慧、王新利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本院予以受理。后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作出(2019)皖1203民初1542号民事裁定书,以原被告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颍东区,协议中虽注明合同签订地“颍东区高速时代华府”,但罗智慧、王新利认为是在中国银行颍州路支行在该协议上签字,刘亚东对此予以认可,该案属于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为由,裁定驳回刘亚东的起诉。现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与上述案件均基于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及保证协议》所引起,故管辖也应该一致。因原被告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颍东区,合同签订地也不在颍东区,故本案属于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罗智慧、王新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玥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八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