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刑终101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传富,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2010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传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黑1282刑初2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传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认定,2018年10月7日6时许,被告人李传富在肇东市南八道街建设银行门前菜市场,趁被害人王某买菜之机,将王某左侧衣兜里的VIVO牌Y85A型金色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此后,李传富又来到肇东市南六道街华林火锅附近的菜市场,趁被害人张某1买菜之机,李传富用镊子伸进张某1右侧衣兜里欲扒窃张某1的苹果7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被张某1发现后逃跑。在肇东市六道街肇东镇医院门前,张某1与其子吕某二人合力将李传富抓获并扭送肇东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传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被盗物品手机、被告人李传富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证人吕某证言、被害人王某、张某1陈述、被告人李传富的供述、肇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在卷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传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传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李传富所盗赃物均被追回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李传富有同类刑事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传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李传富上诉提出:原审法院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传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菜市场公共场所里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手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上诉人李传富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在对李传富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其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伟刚
审判员 许 雷
审判员 陈世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霍望
书记员于晓峰PowerbyYOZOSO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