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财保503号
申请人:赵彩虹,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
申请人:孙江英,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孙江英银行存款300万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江英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彩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怡莹
书记员王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