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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行终195号

苍南县桥墩镇人民政府、郑修鹏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乡政府
当事人
苍南县桥墩镇人民政府;郑修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3行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桥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桥墩镇政府路**。 法定代表人章光华,镇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林为普,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何李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修鹏,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贺岱,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修鹏诉苍南县桥墩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03行初105号行政判决。苍南县桥墩镇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苍南县桥墩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苍南县桥墩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苍南县桥墩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华斌

审 判 员 章宝晓

审 判 员 诸智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卢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