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02民初1228号
原告:双鸭山赛丽斯商城洪梅服装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赛丽斯商城**。经营者:陈洪梅,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李明辉,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双0鸭山市博物馆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华,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鸭山赛丽斯商城洪梅服装行与被告李明辉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双鸭山赛丽斯商城洪梅服装行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赛丽斯商城洪梅服装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鸭山赛丽斯商城洪梅服装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双鸭山赛丽斯商城洪梅服装行负担。
审判员 钱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