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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02民初1228号

双鸭山赛丽斯商城洪梅服装行与李明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双鸭山赛丽斯商城洪梅服装行;李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02民初1228号

原告:双鸭山赛丽斯商城洪梅服装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赛丽斯商城**。经营者:陈洪梅,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李明辉,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双0鸭山市博物馆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华,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鸭山赛丽斯商城洪梅服装行与被告李明辉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双鸭山赛丽斯商城洪梅服装行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赛丽斯商城洪梅服装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鸭山赛丽斯商城洪梅服装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双鸭山赛丽斯商城洪梅服装行负担。

审判员  钱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