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2民初5483号
原告:张柱良,男,汉族,户籍住址珠海市金湾区。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包当家包子店,住所地珠海市。经营者:戴帮国,男,汉族,户籍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木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刚,男,汉族,户籍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张柱良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包当家包子店、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柱良撤回对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慧欣何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