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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民初5483号

张柱良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包当家包子店、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6-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柱良;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包当家包子店;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2民初5483号

原告:张柱良,男,汉族,户籍住址珠海市金湾区。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包当家包子店,住所地珠海市。经营者:戴帮国,男,汉族,户籍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木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刚,男,汉族,户籍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张柱良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包当家包子店、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柱良撤回对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慧欣何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