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民初3072号
申请人:孟凤香,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
申请人:吴艳霞,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保定市莲池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凤香诉被申请人吴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孟凤香为保证判决或调解的顺利进行,避免其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艳霞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孟凤香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孟凤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艳霞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喜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郎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