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李旭,女,199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四川谦益道明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
法定代表人:苏易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武劳人仲调字(2019)第47号仲裁调解书,于2019年1月31日受理李旭申请执行四川谦益道明测绘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188.68元,申请执行费173元,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谦益道明测绘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工商股权信息及证券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谦益道明测绘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现场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谦益道明测绘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谦益道明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苏易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李旭,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四川谦益道明测绘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骥
审判员 张世全
审判员 李书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松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