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晋04执193号王松涛: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法院(2017)晋04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中罚金部分的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发出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依法没收你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将以上款项汇入如下帐户:收款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治市农业银行潞丰支行帐户:047020010********特此通知执行员 魏 跃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瑞执行员 :魏跃平联系电话:0355-219****本院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英雄北路114邮政编码:0460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