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05民初11275号
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复盛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0YH0P。
法定代表人:谢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寒,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和江,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镇宁县。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雨点公司)与被告王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雨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和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雨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和江返还小雨点公司借款本金7320.44元,支付自2017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7320.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事实及理由:王和江通过小雨点公司官方网站向小雨点公司申请借款。2017年7月6日,小雨点公司与王和江签订编号为2017GZS95749007060857052A的《小雨点借款合同》约定,小雨点公司借款12100元给王和江用于消费,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年利率为24%,还款方式为王和江授权小雨点公司自贷款账户中扣划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王和江按贷款金额的6.735%支付手续费,由小雨点公司在贷款账户中扣除。合同签订后,小雨点公司于2017年7月8日向王和江放款12100元,但王和江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被告王和江未作答辩。原告小雨点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小雨点线上借款流程介绍》,小雨点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捷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贷公司)、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A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文件名为《王和江2017GZS95749007060857052A》的PDF文件,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经审查,小雨点公司提供的前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16日,捷贷公司与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CA公司签订数字证书应用产品购销合同,并于2016年2月23日签订变更协议(以下统称原协议)。自2016年8月16日起,捷贷公司将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小雨点公司,CA公司对此予以同意,CA公司为小雨点公司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电子签名项目提供信手书签名包年服务,实现该项目中数字/电子签名功能。小雨点公司自营贷款可通过重庆市金融办核准和备案的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客户可通过手机APP、PC端等线上方式申请个人信用借款。客户申请借款时须使用自有手机号码及小雨点信贷系统发送随机手机验证码完成初步注册后,自行设置系统登录密码,向小雨点公司提交相应资料及借款申请,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合照、五官清晰的人脸照片、动态活体人脸识别等)、银行卡信息、办理银行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等。小雨点公司在获得贷款申请信息后,即通过其实时联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验中心、三大手机运营商中对应的运营商、银联渠道进行身份识别,核验申请人姓名与公民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比对小雨点信贷系统获取的人脸图像/动态活体图像与其留存于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来判断是否为本人,通过对应手机运营商留存数据验证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是否一致,通过银联渠道验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卡号、预留手机号码是否一致。通过身份识别的客户申请贷款时需要在小雨点信贷系统的签约平台进行借款合同和相关文件的线上电子签约,其具体业务流程为小雨点信贷系统展示合同给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确认合同后,点击“确认签署”操作,小雨点信贷系统将业务数据发送给CA公司的电子签名系统申请电子签名,CA公司电子签名系统根据业务数据的内容生成短信验证码,并发送给借款申请人的实名手机号码,借款申请人收到短信验证码后,在验证码输入框输入所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CA公司电子签名系统对于借款申请人回填的短信验证码进行验证,校验业务数据内容和短信验证码的匹配关系,通过验证码确定签名者的身份、签名者确认电子签名行为。随后,CA公司电子签名系统为该借款申请人生成一份面向该业务事件的数字证书,并将签署后的数据返回给小雨点信贷系统,整合封装进行下一步业务。文件名为《王和江2017GZS95749007060857052A》的PDF格式文件,使用AdobeAcrobatReaderDC程序打开该文件,显示为编号为2017GZS95749007060857052A的《小雨点借款合同》,借款人处为王和江的电子签名、贷款人处为小雨点公司的电子签章,验证签名状态,提示“自应用本签名以来,文档未被修改”,数字证书签发者为CA公司。《小雨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借款人王和江,通讯地址为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锦绘新都A栋二单元二十二楼二号,手机号码为1868556****;双方可协商一致调整贷款金额,但调整后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发放至经贷款人批准的借款人银行账户,最终贷款金额以贷款人实际发放至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的金额为准;贷款期限暂定为12个月,双方可协调一致调整贷款期限,但调整后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具体贷款期限以贷款人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为准,借款人知晓并同意贷款人对确认电话进行录音;贷款年利率24%,在贷款期限内将不作调整;贷款人将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通过电话向借款人通知贷款人批准的贷款金额、还款日和分期还款金额,如借款人在确认电话中口头同意并确认贷款人最终批准的贷款金额、还款日和分期还款金额,则借款人将于三日内将贷款发放至贷款账户,借款人在确认电话中所做出口头承诺、确认等内容,系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确认电话通知之外,借款人还可于贷款人网站查询其个人账户等方式了解还款日与还款金额相关信息;借款人知晓并同意贷款人向其收取贷款手续费,贷款手续费为最终贷款金额的6.735%,该费用贷款人将直接在前述贷款账户中扣除;由于贷款放款与手续费扣款时间可能不一致,因而借款人可能会在未收到贷款前其贷款账户已先被扣除手续费,借款人对此操作方式表示同意;借款人同意并确认,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等),贷款手续费一经支付/扣除将不予退还;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每逾期一日,按当期(或多期累计)应还本息数额的0.5%向贷款人支付逾期罚息;本合同采用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应按月于还款日偿还当月应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首个还款日应至少在借款人签署(包括以电子或者非电子方式签署)本合同十日之后(含第十日),如果借款人的首个还款日在本合同签署日后十日内,首个还款日应当为次月的约定还款日,如果某一还款日不是工作日,还款应在前一工作日进行,如果当月无相应对日,则还款应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借款人应于贷款到期日偿还全部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全部应付款项;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和贷款人发送的还款通知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支付应付款项,即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其他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立即提前到期,并就因违约事件给贷款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及贷款人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独立或协助催收发生的一切费用)向借款人要求赔偿,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告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理解并确认,鉴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小额、异地、线上无担保”等特殊属性,借款人同意若发生任何违约,贷款人有权聘请律师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用于委托律师或第三方独立催收或协助催收,该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借款人发生连续5天以上逾期,或连续两个还款日未按期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变更还款计划,提前宣布部分或剩余全部借款到期,并按照调整后的还款计划直接从贷款账户中扣划,而不需经过借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含诉讼、仲裁文书等),应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包括语音通话和信息)送达(不论是否拒签或被退件,均视为已送达),如借款人的手机号码、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或联系人电话号码发生任何变更,则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合同的任何通知以信函方式发出的,以挂号信方式投邮后第七日视为送达,以快递方式发出的,以快递到达收件地址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送成功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时视为送达,以手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微信)方式发出的,以信息发送成功之时视为送达等。2017年7月8日,小雨点公司向王和江尾号为0998的兴业银行卡放款12100元,同日,小雨点公司在王和江该银行账户中扣收814.93元作为手续费。王和江收到借款后于2017年7月18日、8月21日、9月18日、10月23日、11月18日分别还款1132.47元、1132.47元、1132.47元、1060.78元、1132.47元,其后未再还款,小雨点公司遂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按照《小雨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及王和江的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案涉《小雨点借款合同》虽为数据电文形式生成的合同,无当事人的线下签章,但小雨点公司实施身份信息核验、人脸识别、手机实名验证和银行卡信息验证的行为,足以认定贷款申请人为王和江。案涉《小雨点借款合同》通过第三方CA公司完成签署,且经验证自应用本签名以来,文档未被修改,故案涉《小雨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还本付息的合同。本案中,小雨点公司在向王和江放款的当日扣收814.93元作为手续费,王和江未实际支配该部分资金,故王和江借款金额应扣除小雨点公司扣收的手续费,即王和江实际借款金额为11285.07元。王和江偿还的款项,应先扣抵借款利息,如有剩余则冲抵借款本金。据此规则,结合本院认定的借款金额、王和江占用资金时间,以及小雨点公司与王和江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据此计算出截至2017年11月18日,王和江尚欠借款本金为6387.74元。小雨点公司自愿要求自2017年11月19日起计付利息,系处分自身民事权益的行为,本院不予干预。综上所述,小雨点公司的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和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87.74元、支付自2017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返还借款本金6387.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重庆小雨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和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春波
书 记 员 莫蔚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