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9)陕0116执26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丽娜与被执行人王亮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6刑初4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限期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亮至今未履行,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亮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亮(身份证号码:61032619820928061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