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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91财保242号

山东省冠林木器有限公司、李丰侵权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7-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山东省冠林木器有限公司;李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1财保242号 申请人山东省冠林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西石埠村西北方向。 法定代表人陈小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丰,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申请人山东省冠林木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丰发生侵权责任纠纷,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冠林木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丰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唐 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晓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