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22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魏运国,男,1961年1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大平,男,196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公安县。申请执行人魏运国与被执行人陈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大平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现期限已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以被执行人陈大平在指定期限内未申报财产状况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至今未能实际实施。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忠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龙中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