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民初4380号
原告:张开贵,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仁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承慧,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高苑,女,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张开贵与被告林承慧、高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因被告林承慧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7年2月9日,被告林承慧因需向原告张开贵借款7.5万元,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约定月利率为2%,于2017年5月9日到期。原告按约交付现金。嗣后,被告林承慧仅偿还本金1.5万元。 另查明,被告林承慧、高苑于2015年2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5月24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林承慧、高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开贵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被告林承慧、高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文亮
人民陪审员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林海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蔡乐子 代
书 记员 方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