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2民初562号
原告:桂林市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广源国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724624277。
法定代表人:于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瑞芳,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宇,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刘某,女,200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原告桂林市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宇、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林市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30元,因本案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诗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柳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