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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执2441号之四

申请人温县众恒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县众恒运输有限公司;杨红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244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温县众恒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吕村口西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3XCY73XX。

法定代表人:崔星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红岩,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岳村乡杨庄保资路**。身份证号:4108251981********。申请执行人温县众恒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温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豫0825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杨红岩名下,但案外人杨秋华、王立其在本院查封该房产之前,与杨红岩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价款,且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案外人杨秋华、王立其要求解除对该房产查封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红岩位于温县二建家天下西区1号楼5单元11层西户(产权证号:15301145**)面积:143.95平方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