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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保4086号

深圳森钢重型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信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黄旭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深圳森钢重型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信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黄旭;朱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4086号

申请人:深圳森钢重型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天福路森钢工业园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40339。

法定代表人:黄子豪。

被

申请人:珠海市信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翠微东路******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940728600。

法定代表人:黄文科。

被

申请人:黄旭,男,汉族,1977年07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古蔺县。

被

申请人:朱恒,男,汉族,1975年07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辰溪县。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5458.48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06民初14321号之1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5458.4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欧阳秀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晓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