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24民初2926号
原告:仝海,男,197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侠,睢宁县芸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全胜,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蔡志明,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本院受理原告仝海与被告王全胜、蔡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仝海撤回对被告王全胜、蔡志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仝海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李向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 冉
书 记 员 张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