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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4民初2926号

仝海与王全胜、蔡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仝海;王全胜;蔡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24民初2926号

原告:仝海,男,197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侠,睢宁县芸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全胜,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蔡志明,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本院受理原告仝海与被告王全胜、蔡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仝海撤回对被告王全胜、蔡志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仝海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李向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 冉

书 记 员 张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