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82民初441号
原告:张熙林,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郊区,
被告:谢福权,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原告张熙林与被告谢福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张熙林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慈荣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熙林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熙林负担。
审 判 长 赖日海
人民陪审员 邓锦绣
人民陪审员 郭先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