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26民初1921号
原告:扎鲁特旗嘎亥图镇齐金种籽化肥农药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526MAOPQ9L26T,经营场所:内蒙古扎鲁特旗嘎亥图镇内。经营者:齐金,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嘎亥吐镇,身份证号码:×××。
被告:石查干巴拉,男,1985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扎鲁特旗嘎亥图镇齐金种籽化肥农药经销处与被告石查干巴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扎鲁特旗嘎亥图镇齐金种籽化肥农药经销处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鲁特旗嘎亥图镇齐金种籽化肥农药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扎鲁特旗嘎亥图镇齐金种籽化肥农药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包丰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