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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7民初2078号

内蒙古中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许永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中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许永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627民初2078号

原告:内蒙古中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继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富钟,男,内蒙古中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许永林,男,汉族。

原告内蒙古中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永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中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中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中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蒙古中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杜继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奇 玲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