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清申2号
申请人:张晓华,男,汉族,1961年10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云,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浙江华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中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进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乃涛,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月,申请人张晓华以浙江华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怠于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后被申请人华泰公司又向本院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
本院查明:华泰公司于2001年8月29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100万元。张晓华为华泰公司登记股东。2017年2月28日,华泰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如下:1、同意华泰公司自2018年2月28日起停止营业;2、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积极催收应收账款、处理资产、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泰公司股东会已于2017年2月作出停止营业并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员工安置事宜的决议,上述决议内容与公司自行进行清算的行为性质相似。因上述决议作出至今已逾两年,相关清算工作仍未依法完成,华泰公司亦未能重新开始营业,经本院组织调解,公司股东之间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张晓华作为公司股东请求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张晓华提出的对浙江华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审判长 夏文杰
审判员 魏之薏
审判员 梁 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诗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