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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4民初5885号

张燕青与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燕青;王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04民初5885号

原告:张燕青,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被告:王志刚,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张燕青与被告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燕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志刚偿还借款人民币11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志刚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日,被告王志刚向原告张燕青借款人民币11500元,并为原告张燕青出具借条1枚。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王志刚向原告张燕青借款11500元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燕青借款人民币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