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3民初3044号
原告:邹勇,男,1981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陈踌,男,1992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邹勇与被告陈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邹勇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陈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勇负担。
审 判 员 胡兴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贺 杨
书 记 员 刘代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