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运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壮,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徐华宝,男,1990年11月10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704.40元、利息及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范守建
审判员 何占付
审判员 杨光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 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