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刑更2283号 罪犯余林,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成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千元,附带民事赔偿54181.2元。
被告人余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793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余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千元。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川刑执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川刑更187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35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9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表扬6个。另查明,罪犯余林被判处罚金5千元,附带民事赔偿54181.2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
二〇三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桓
人民陪审员 秦昌正
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菁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