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04执保478号
申请人:唐明智,男,1967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67********,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东湖村******附**。
申请人:郭碧云,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51969********,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东湖村******附**两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伟,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光荣,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67********,汉族,长沙市人,住,住长沙县春华派出所春华镇花园新村新洲组**/div>申请人唐明智、郭碧云与被申请人王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明智、郭碧云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光荣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唐明智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东路上水西郡14栋不动产房屋(权证号:潭房权证湘潭县字第**)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唐明智名下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东路上水西郡14栋不动产房屋(权证号:潭房权证湘潭:潭房权证湘潭县字第**>冻结被申请人王光荣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艳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