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2058号
原告:深圳市雅园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雅园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726516。
法定代表人:张小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长青路**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 原告深圳市雅园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人民币1791977.73元的财产,原告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编号:2019-1029,该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金额以人民币1791977.73元为限的担保,该函有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91977.7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 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聂丹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