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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523执1877号

陈宏、张召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宏;张召东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23执1877号

申请执行人:陈宏,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41岁,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张召东,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陈宏与张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皖1523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

一、被告张召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宏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6%计算借款利息,自2017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限制消费令与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2018年12月19日,我院轮候预查封张召东购买的产权人为安徽帅旺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路××皇家花园××单元××室房产,并对张召东实施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另经本院网上查询及线下查询,未发现张召东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车辆、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理应得到兑现,但囿于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和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客观限制。本案中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应保

审 判 员  钟 伟

代理

审判员  赵 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