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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434号

舒盼盼与魏新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舒盼盼;魏新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434号

原告:舒盼盼,男,1989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本婴,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秋,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魏新池,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舒盼盼与被告魏新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盼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本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新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舒盼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魏新池向原告舒盼盼支付货款441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舒盼盼与魏新池存在业务往来,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魏新池向舒盼盼购买灯饰产品,但魏新池不守商业信用,不依约支付货款,双方经数次交涉,魏新池于2018年5月19日立下欠款证明一份,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4179元,并承诺2018年6月15日前归还欠款,逾期未还欠款每日按百分之五利息计算。但之后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至今仍拖欠货款44179元。魏新池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舒盼盼与魏新池存在业务往来,由舒盼盼为魏新池供应灯饰产品。2018年5月19日,魏新池向舒盼盼出具一份《欠款证明》,载明:今魏新池欠舒盼盼现金44179元,承诺2018年6月15日前归还欠款,逾期未还欠款按每天百分之五利息计算。魏新池在《欠款证明》上签名并按指模确认。出具《欠款证明》后,魏新池一直未向舒盼盼支付任何欠款。舒盼盼多次催讨货款未果,遂向本院提出前述诉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魏新池拖欠舒盼盼货款44179元的事实,有舒盼盼提供的送货单、《欠款证明》等证据为凭,魏新池未到庭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本院对舒盼盼主张魏新池拖欠货款44179元的事实予以确认。魏新池未及时支付上述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故魏新池应向舒盼盼支付货款441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舒盼盼该项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魏新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魏新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盼盼支付货款441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计452元,由被告魏新池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魏新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光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