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35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涛,男,1974年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17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高涛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AE××××的小型轿车沿双山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309线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涛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9±6.9mg/100ml,属醉酒驾驶状态。被告人高涛于2019年3月12日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单、人员档案查询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照片、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证人张某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高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涛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高涛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涛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涛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及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