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2民初1839号
原告:吕政禹,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告:胡新威,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
原告吕政禹与被告胡新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2019年6月11日,原告以被告胡新威已将所欠劳务费全部给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政禹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吕政禹负担。
审判员 陈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向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