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522执1292号
申请执行人:冯远玲,女,汉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光山县。
被执行人:杨礼继,男,汉族,1957年6月26日生,住光山县。申请执行人冯远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礼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豫152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礼继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冯远玲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1、2018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礼继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2018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礼继进行证券,保险,股票查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9年5月9日,本院再次被执行人杨礼继进行证券,保险,股票查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4、2019年5月15日依法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身体残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9年5月16日本院依法到光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经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房产信息登记。6、2015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礼继的存款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00元。7、2018年5月23日,本院公告送达传票,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8、2019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将杨礼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9、2019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再次对杨礼继的房产、车辆、存款进行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10、2019年5月30日,本院依法对申请人冯远玲进行书面终本约谈,告知申请人已经向被执行人杨礼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并依法将杨礼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线下查询,对被执行人杨礼继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礼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冯远玲表示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标的5800元,未执行标的为657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冯远玲发现被执行人杨礼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建华
审判员 王骁励
审判员 陈良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