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民初5182号
原告:邹红宇,男,1997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于强,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邹红宇与被告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红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红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红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红宇负担。
审判员 张拥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