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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1民初5182号

邹红宇与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红宇;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民初5182号

原告:邹红宇,男,1997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于强,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邹红宇与被告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红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红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红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红宇负担。

审判员  张拥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