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2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虎兵,男,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诺和木勒大街80号A、B座综合楼B单元6层4064。
法定代表人:张玉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莅,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虎兵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121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虎兵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虎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俊 平
审判员 姜 怡
审判员 额日德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 曦 琛 关注公众号“”